
滬人[2003] 199 號
關于印發《上海市圖書、資料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委、辦、局(集團公司),各區、縣人事局、文化(廣)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圖書、資料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本通知的有關內容,在21世紀人才網(http://www.21cnhr.com)上可供下載。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上海市圖書、資料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圖書、資料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圖書、資料工作的科學管理水平,規范圖書、資料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行為,根據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海市圖書、資料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納入上海市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管理。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文廣局)共同負責本市圖書、資料專業職業資格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上海市圖書、資料專業職業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表明初步掌握圖書、資料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圖書、資料有關工作方法和技能,能勝任圖書、資料管理的一般工作。
(二)取得中級資格,表明已系統地掌握了圖書、資料專業的基本理論、專業知識,熟練掌握圖書、資料有關工作方法和技能,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并能根據工作需要掌握一門外語(或古漢語、少數民族語文)。
(三)高級資格取得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考 試
第四條 圖書、資料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行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標準、統一組織的辦法。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五條 圖書、資料專業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文廣局共同負責。
市文廣局負責編制考試大綱、考試科目、編寫教材,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市人事局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建立試題庫、組織實施考務工作、確定合格標準,并會同市文廣局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 申請參加圖書、資料專業初級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并具有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本規定發布之日前,已受聘擔任管理員專業技術職務,現從事圖書、資料專業工作滿一年的人員,或成人高校相關專業在職在校學生和全日制高校相關專業的在校學生臨近畢業前也可報名參加初級職業資格考試。
第七條 申請參加圖書、資料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從事圖書、資料專業工作滿6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從事圖書、資料專業工作滿4年;
(三)碩士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圖書、資料專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博士學位;
(五)本規定發布之日前,按規定條件受聘擔任圖書、資料助理館員職務滿4年;
(六)本規定發布之日前,受聘擔任非圖書、資料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圖書、資料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滿1年。
第八條 考試合格者,發給由市人事局統一印制,市人事局和市文廣局共同用印的《上海市圖書、資料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登 記
第九條 上海市圖書、資料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登記管理工作由市文廣局指定的機構負責進行。登記管理辦法由市文廣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取得上海市圖書、資料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并從事圖書、資料工作的人員,應在取得證書后3個月內到登記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登記手續。申請登記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二)取得相應圖書、資料專業職業資格;
(三)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并同意登記。
第十一條 上海市圖書、資料專業職業資格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期滿仍從事圖書、資料工作的人員,應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構辦理再次登記手續。
申請再次登記的人員,除必須符合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科目。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構根據登記管理辦法對提出登記申請的人員進行審核,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登記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者。
申請者如對不予登記的決定有異議,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文廣局申請復審。
第十三條 已經登記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在專業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
(五)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
(六)有與登記條件不相符的。
被注銷登記者對注銷登記有異議,可以自接到注銷登記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文廣局申請復審。
被注銷登記滿一年后,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可以申請重新登記。
第十四條 持證者3年內不申請登記的,或連續3年未被準予登記的,或被注銷登記后3年內未重新登記的,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圖書、資料專業實行職業資格考試后,本市原進行的該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不再進行。
第十六條 取得資格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人員外語和計算機能力考試后,單位可根據需要和《圖書、資料專業職務試行條例》擇優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人事局、市文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